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超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被 告 煜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如下: ㈠就財產權訴訟部分: ⒈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35,680 元。 ⒉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元,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 以上⒈⒉項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共計為19,685,680元(18,035,680+1,650,000=19,685,6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185,272 元。 ㈡就非財產權訴訟之聲明第3 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 元。 二、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8,272 元(185,272+3,000=188,27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