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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告
超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被告
煜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如下:

㈠就財產權訴訟部分:

⒈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35,680 元。

⒉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元,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以上⒈⒉項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共計為19,685,680元(18,035,680+1,650,000=19,685,6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5,272 元。

㈡就非財產權訴訟之聲明第3 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

二、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8,272 元(185,272+3,000=188,27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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