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6號
- 原告
- 超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曾智群律師
- 被告
- 煜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如下:
㈠就財產權訴訟部分:
⒈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35,680 元。
⒉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元,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以上⒈⒉項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共計為19,685,680元(18,035,680+1,650,000=19,685,6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5,272 元。
㈡就非財產權訴訟之聲明第3 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
二、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8,272 元(185,272+3,000=188,27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