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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4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告
丙○○
被告
棋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威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4,1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9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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