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3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棋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威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4,1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9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4,1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9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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