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4號再 審 原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再 審 被告 億侖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5,373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9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