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樓17 被 告 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內容,性質上為被告公司營業範圍之內容、在大陸地區設立生產及銷售據點,均係關係被告公司營業投資收入、支出之事項,應屬有關財產權之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原告所提出證據資料內容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 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臺幣15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