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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 萬1,3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4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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