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 萬1,3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4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