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34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李召章即誼樺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召章即誼樺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65,610元,應繳裁判費17,5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53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