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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汪智陽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095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第三人星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21日,邀第三人謝美智及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23日至96年11月23日,利息採固定利率按年率7.25% 計付,並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分24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一次本息攤還日為94年12月23日,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㈡、詎第三人星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就該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6年1 月22日即未依約繳款,屢經催討無效,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目前尚欠原告868,598 元。而被告丙○○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爰依民法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客戶放款資料查詢單、核准撥款憑單、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視同自認,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868,598 元,及自96年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25% 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2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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