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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5號

給付補貼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95號

上訴人
誠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95號請求給付補貼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4,7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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