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99號上 訴 人 喬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奇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6,9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