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9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喬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奇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1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4月2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