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林哲賢
- 當事人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利美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08號上 訴 人 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複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被 上訴人 得利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0,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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