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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2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28號

原告
台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
原告
之12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律師
被告
綠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汎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馳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法定代理人
丁○○
參加人
己○○
1樓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訴訟之聲請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於民事訴訟中參加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訴訟之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6 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7 月9 日送達參加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參加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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