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03號原 告 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3萬6,500元,應繳裁判費2萬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176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