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29號
- 上訴人
- 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佳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正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