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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67號

原告
華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不倒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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