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67號
- 原告
- 華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不倒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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