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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8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87號

原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好力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 條至第20條有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外,依同法第1 條及第2 條規定,原則上均以被告之住所地或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虎亞數位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虎亞公司)持被告簽發票號0000000 、面額新台幣(下同)1,061,991 元、禁止背書轉讓之記名支票乙紙,向原告借款,作為兌現還款之用,詎前開支票屆期經提示竟遭退票,原告雖不得依票據法律關係向被告行使票據上權利,惟仍得本於受讓虎亞公司對被告之一般金錢債權,請求被告給付1,061,991 元等語。經查,前開支票付款地雖為花旗銀行桃園分行,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惟由原告之前述主張,足徵本件原告並非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自無民事訴訟法第13條票據涉訟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台北縣新莊市○○路593 巷2 號4 樓,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按,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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