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4號
- 原告
- 德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茂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茂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日幣2,000,000 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96年7月10 日日幣對新台幣之匯率0.2680計算,折合為新台幣536,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8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