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4號原 告 德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茂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茂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日幣2,000,000 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96年7月10 日日幣對新台幣之匯率0.2680計算,折合為新台幣536,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8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