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4號

原告
德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茂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茂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日幣2,000,000 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96年7月10 日日幣對新台幣之匯率0.2680計算,折合為新台幣536,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8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