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4號原 告 德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乙○○ 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9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9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