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4號
- 原告
- 德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重整人
- 乙○○
- 即重整人
- 丙○○
- 即重整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右一
-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9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9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