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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6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66號

原告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複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被告
鈞盛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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