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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巨孚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83號原   告 巨孚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林市○○ 被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民生東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裁判費18,0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7,028元,茲限原告於收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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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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