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83號原 告 巨孚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林市○○ 被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民生東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裁判費18,0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7,028元,茲限原告於收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