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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8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83號

原告
巨孚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林市○○
被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民生東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裁判費18,0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

繳17,028元,茲限原告於收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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