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92號
- 原告
- 詮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91,886 元,應徵
第1 審裁判費4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
尚應補繳47,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