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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92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92號

原告
詮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 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查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業於民國96年7 月11日出境,有其入出境網路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原告應於5 日內補正其國外確實住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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