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92號原 告 詮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 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查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業於民國96年7 月11日出境,有其入出境網路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原告應於5 日內補正其國外確實住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