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張天民

  • 當事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央教會總部瑞揚專業音響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16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央教會總部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瑞揚專業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8 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8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古秋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