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16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央教會總部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瑞揚專業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8 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8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