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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527號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百菖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百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百菖公司)、乙○○、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與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由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合併後存續之法人,且自民國96年7 月2 日起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百菖公司於95年3 月29日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銀行授信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3 月29日起至97年3 月29日止,利息第1 至6 期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0.08碼(每碼0.25%) ,第7 至12期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佳8.08碼,第13至24期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24.08 碼,即7.98% 固定計息,並按月攤還本息,且約定遲延清償時,除依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 加計違約金。原告於96年3 月29日貸放150 萬元,詎被告百菖公司僅給付至96年6 月25日止,自96年7 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繼續清償,依授信契約書通用條款第11條約定,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968,968 元,暨衍生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四)字第09600223980 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銀行授信契約書、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歷次新竹商銀定儲利率指數表各1 件(均為影本附卷)為證。而被告百菖公司、乙○○、丙○○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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