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71號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華儲股份有限公司、立盛榮有限公司、丙○○、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5,9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16,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