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81號
- 原告
- 順捷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鷺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中央空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宏晁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2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路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鷺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