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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范明達
  • 法定代理人
    乙○○、甲○○、丙○○、戊○○

  • 原告
    順捷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鷺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央空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宏晁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81號原   告 順捷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鷺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中央空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宏晁企業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路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鷺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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