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87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 6 兼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記載「兼上1 人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區○ 段41之1 號2 樓」,應更正為「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 段41之1 號2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