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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8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85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羨羽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59,5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9,460 元,經本院於96年10 月19 日裁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惟該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31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已逾期仍未補正,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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