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85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羨羽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59,5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9,460 元,經本院於96年10 月19 日裁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惟該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31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已逾期仍未補正,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