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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留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熊祥雲

  • 當事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16號原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被   告 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5,917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1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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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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