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16號
- 原告
-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鄭勵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玲律師
- 被告
- 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5,917 元,應徵第
1 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
應補繳5,1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