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16號原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被 告 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5,917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1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