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68號
- 原告
- 致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倚天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倚天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倚天升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5,015 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6,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