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09號
- 原告
- 昌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宏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08,31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8,5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