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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09號

原告
昌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宏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08,31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8,5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 (僅可針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梁麗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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