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09號
- 上訴人
- 宏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樓之1
- 被上訴人
- 昌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0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8,3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