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96號上 訴 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黃村力 乙○○ 被 上訴人 東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許育瑋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丙○○ 范綱祥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丙○○ 范綱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19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30,6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