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己○○、戊○○

  • 上訴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東記交通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96號上 訴 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黃村力 乙○○ 被 上訴人 東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許育瑋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丙○○ 范綱祥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丙○○ 范綱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19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30,6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陳佳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