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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0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04號

原告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台北市松山區○○○路179 號11樓之7 ,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謄本在卷可按,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票款,據其提出支票影本記載付款地為台北市○○路○ 段208 、210 號1 至2 樓,本院亦無從依該票據付款地而有管轄權,揆之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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