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5號
- 原告
- 兆立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