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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陳勇松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兆立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5號原   告 兆立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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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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