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5號原 告 兆立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