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63號
- 原告
- 延豐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大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