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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68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68號

原告
奕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被告
邦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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