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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工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陳雪玉

  • 當事人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71號原   告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 被   告 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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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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