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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洪藝芳即珈岱爾姿體事業生活館億大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80號原   告 洪藝芳即珈岱爾姿體事業生活館 甲○○ 被   告 億大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億大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億大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5,120元,應繳 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6,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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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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