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08號
- 原告
- 宜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10,000 元,應繳裁判費38,7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6,7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