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08號原 告 宜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10,000 元,應繳裁判費38,7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6,7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進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