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09號上 訴 人 良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訴字第2109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26,0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