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3號
- 原告
- 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品爵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至格律師
張哲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3號
張哲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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