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3號
- 原告
- 崑貿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 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威允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世興 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永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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