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00號原 告 優志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03,2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 28,8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