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3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被告
- 欣鴻瓦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鴻瓦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原告甲○○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5 萬元,原告丙○○部分核定為30萬元,應各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3,2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應解為係由原告各自支付500 元後,尚應各自補繳18,815元、2,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各別補繳,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