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張益銘
- 原告甲○○
- 被告L○○、4樓、T○○、唐大綜合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6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 複代理人 a○○ 被 告 L○○ 辰○○ Q○○ W○○ 4樓 地○○ 寅○○ R○○ E○○ 兼上列2 人 訴訟代理人 M○○ 住桃園縣 被 告 T○○ 住桃園縣 X○○ 住台北市○○區○○街194號 H○○ 住新竹縣 申○○ 住桃園縣 未○○ 住同上 酉○○ 住同上 午○○ 住桃園縣 戌○○ 住台北市○○區○○街52巷9號4樓 K○○ 住桃園縣 O○○ 住桃園縣 被 告 唐大綜合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段163號12樓 之2 法定代理人 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4號9樓 被 告 U○○ 住桃園縣 I○○ 住桃園縣 V○○ 住桃園縣 S○○ 住桃園縣 居桃園縣 G○○ 住桃園縣 兼上列1 人 訴訟代理人 亥○○ 住桃園縣 被 告 B○○ 住桃園縣 F○○ 住桃園縣 卯○○ 住桃園縣 N○○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41巷5弄3號3 樓 J○○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41巷5弄3號2 樓 P○○ 住同上 A○○ 住桃園縣 Y○ 住台北市○○區○○路1段62巷16弄1號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路4段33號4樓之2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5號 被 告 壬○○ 住桃園縣 癸○○ 住桃園縣 子○○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244號4樓 戊○○○ 住桃園縣 Z○○○ 住桃園縣 庚○○ 住桃園縣 己○○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33巷13號12樓 辛○○ 住桃園縣 宇○○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239號13樓 宙○○ 住台北市○○區○○路65巷7號10樓 天○○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110巷97弄15之1號10 C○○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41巷5弄7號D○○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41巷5弄7號2 樓 巳○○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263巷10弄7之3 號 玄○○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99之3號 黃○○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41巷5弄7號3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鳳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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