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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告
豪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家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中宇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家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苗栗縣苗栗市,另一被告中宇企業社設於台南縣下營鄉,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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