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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旺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682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50,9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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