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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4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薆爾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法 定 乙○○
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6年11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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