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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26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永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96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丙○○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贈與行為及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前項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向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為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乙○○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佳昌水泥製品有限公司(下稱佳昌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28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授信合約書,約定金額以新台幣(下同)75萬元為限,授信期間自94年11月30日起至96年11月30日止,如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全部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嗣佳昌公司於94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得75萬元,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共分24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其僅繳付本息至95年10月30日止,尚積欠本金421,190 元及自95年10月31日起算之利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被告乙○○應同負連帶清償責任,惟其竟於95年8 月2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被告丙○○,並於同年9 月14日,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被告間之無償贈與行為及物權行為,顯已侵害原告之債權。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為聲明及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所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單、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異動索引為證。而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已分別合法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前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㈢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乙○○為佳昌公司對原告所負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其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421,190 元及自95年10月31日起算之利息,卻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無償贈與被告丙○○,致其可供債務之擔保明顯減少,衡情自會對原告之債權造成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原告主張被告間所為贈與之無償行為,害及其債權,要非無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及第4 項前段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分別於95年8 月23日、同年9 月14日所為贈與之無償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及被告丙○○應將於95年9 月14日向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予被告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不動產標示: │├─┬──────────┬──┬──────┬─────────────┬─────┬────┬────┤│土│坐 落│地號│地 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備 註││ ├──────────┼──┼──────┼─────────────┼─────┼────┼────┤│地│桃園縣蘆竹鄉○○段 │397 │建 │9929.96 │161/100000│丙○○ │ │├─┼──┬───────┼──┼──────┼──────┬──────┼─────┼────┼────┤│建│建號│門 牌│基地│層數 │樓 層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權利範圍 │丙○○ │含共用部││ │ │號 碼│坐落│主要建材 │(平方公尺)│(平方公尺)│ │ │分第5266││ │ │ │ │主要用途 │ │ │ │ │、5271及││ ├──┼───────┼──┼──────┼──────┼──────┼─────┤ │5277建號││ │4688│桃園縣蘆竹鄉忠│同上│12層 │8 層:93.53 │陽台:8.07 │全部 │ │持分 ││ │ │孝西路193號8樓│ │鋼筋混凝土造│合計:93.53 │花台:1.45 │ │ │ ││物│ │ │ │住家用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26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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